2008年12月27日星期六

失寵

昨天在報章上閱讀到一則「家貓傷主」導,因為家中也住進老、中、青三頭貓兒,也曾被貓兒所傷,但就不曾被報章導過,好奇心驅使下,便在互聯網上搜尋有關的報導,綜合內容如下

「…
一頭被飼養約十年的老花貓,因主人與同居女友生下初生嬰兒後,全家人將注意力集中在初生嬰兒身上。 家貓懷疑因為失寵,昨午在觀塘麗港城寓所疑因寵物與嬰兒爭寵「呷醋」,突然失常狂抓及咬傷主人…

雖然各報章導五花百門:有的說初生嬰兒是男的,有的說是女的;有的說户主是受傷男仕的父親,有的說户主是該名受傷男仕;有的說寵物的主人是受傷男仕的父親,有的說寵物的主人是受傷男仕;有的說貓兒是因被人餵飼時誤撞桌子而發狂,有的說貓兒是自己誤撞桌子而發狂;但所有導的重點卻都在貓兒由於失寵,而因成恨。

我相信記者們都沒採訪那
隻貓兒,引証牠因何事傷主,因為事發後牠已被漁護署,送往「動物管理中心」覊留。各報導中,對實在的資料莫衷一是,如誰是戶主;有關的嬰兒是男或是女;貓兒發狂的導火線到底是什麼?但為何大家都可以指出肇事的遠因是由於「貓兒失寵」?

我深信
新聞報導不是創作,要有深入的導,便要多方求証。若沒有充足的資料,便要取捨篇幅的長短或是內容詳簡。

導中所描述的貓兒的襲主遠因及導火線,應都是由傷者所述。但既然能道出貓兒是因失寵而失常,為何不多加點關懷,照顧寵物並不如照料兒女般,要每分每刻都花盡心思,除了提供飲食外,只要每天稍加關注便可,是否就連那丁點的時間也奢侈不起?是否把十年前圍着小貓兒起哄的畫面都忘掉了?

文初我曾提到,我也被
貓兒多次所傷,雖然我是受害人,不過,我也要証明貓兒施襲必然是因為牠受到滋擾或傷害。

據說那户人家,並不打算領回他們的「寵物」,而該頭
被羈留的貓兒,理論上有七天的觀察期,其後牠的命運則會因應下列法例而定奪:

香港法例第168章「動物羈留所條例」第4條「售賣遭羈留的動物的權力」:
「如該動物是不能出售的,或署長認為該動物是不能出售的,則該動物可按署長的指示予以毀滅或以其他方式處置

看情況
那頭貓兒也會難逃一劫,我相信牠也不會明白為何失寵會連生命也喪失。最後,我希望那户人家以後不要再飼養寵物了!